香港家族办公室|「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答(25)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8日 浏览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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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三月一日香港特区政府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新计划」)自推出以来持续反应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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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二五年四月底,投资推广署共接获1 257宗申请,同期入境事务处已向911名申请人发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以便完成投资,并已向512名完成投资的申请人发出「正式批准」。所有申请预计将为香港带来逾370亿港元的投资金额,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顶尖投资枢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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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答(25)

问:净资产规定下的资产/资本可以共同拥有吗?

答:申请人须按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六个月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净资产或净资本中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的份额会获考虑。

家庭成员是指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4条所界定的家族成员。 概括而言,申请人(甲方)的家族成员包括下述所有与甲方有关联的人(不论在生或已故):

•    甲方的配偶(乙方);

•    甲方的直系祖先(丙方);

•    乙方的直系祖先(丁方);

•    甲方的直系后裔(戊方);

•    甲方、乙方、丙方或丁方的兄弟姊妹(己方);

•    己方的直系后裔(庚方); 及

•    戊方、己方或庚方的配偶。

如于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六个月内,某人(申请人已故的配偶除外)终止成为申请人的配偶,他/她仍可于审查阶段被视为申请人的配偶。 为免生疑问,前述于净资产审查申请中提出的任何一家庭成员及经新计划获准来港的受养人并无必然关联。 

为方便执业会计师发出履行规定文件以确认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的净资产或净资本,申请人可提供官方文件或法律文件,以证明与其家庭成员的关系及其在共同拥有的净资产或净资本中的所属份额。 如资产未有指定的持有百分比,且资产所有权并非平均分配,申请人须提供具法律效力的声明,以说明共同持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

为免生疑问,申请人与其他人士(例如生意伙伴)共同拥有的净资产或净资本将不获考虑。

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介绍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

「该计划」将接受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的申请。

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6个月内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见附件),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可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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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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