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族办公室|「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答(24)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2日 浏览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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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香港特区政府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新计划」)自推出以来持续反应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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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底,投资推广署共接获1 257宗申请,同期入境事务处已向911名申请人发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以便完成投资,并已向512名完成投资的申请人发出「正式批准」。所有申请预计将为香港带来逾370亿港元的投资金额,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顶尖投资枢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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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答(24)


1】问:若申请人/投资者不遵守本计划的任何规定,金融中介机构是否要承担任何责任

答:若申请人/投资者未有遵守本计划的任何规定,投资推广署署长将直接与有关的申请人/投资者交涉。然而,如果金融中介机构未有履行有关客户协议所订的责任,便可能会使人质疑其继续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而证监会亦可能会对有关的中介机构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2】问: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户何时须受计划规则的相关规定所约束

答:若申请人/投资者未有遵守本计划的任何规定,投资推广署署长将直接与有关的申请人/投资者交涉。然而,如果金融中介机构未有履行有关客户协议所订的责任,便可能会使人质疑其继续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而证监会亦可能会对有关的中介机构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3】问:第三方顾问(包括外部资产管理人)能否被委託以管理在受委聘金融中介机构指定帐户中的获许金融资产

答:根据计划规则第 6.1(a)(ii)段,申请人/投资者/控股公司可采用自行指示的方式管理获许金融资产或交由金融中介机构酌情管理。

就计划规则第 6.1(a)(ii)段而言,申请人/投资者/控股公司可以亲自管理指定帐户中的获许金融资产,或与其委任的第三方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外部资产管理人)签订具有投资权限的授权书以代其管理。与第三方顾问签订授权书代其管理的前提是:

(i) 获许金融资产能够于指定帐户中受规范;
(ii)除前述受委聘金融中介机构外,任何其他被委任的第三方顾问(包括外部资产管理人)均不被视为计划规则第6.1(a)(ii)段中的金融中介机构;及
(iii) 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须持续竭力独自履行计划规则所规定的主要申报和监管责任。

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介绍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

「该计划」将接受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的申请。

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6个月内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见附件),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可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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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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