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香港特区政府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新计划」)自推出以来持续反应热烈。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底,投资推广署共接获1 257宗申请,同期入境事务处已向911名申请人发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以便完成投资,并已向512名完成投资的申请人发出「正式批准」。所有申请预计将为香港带来逾370亿港元的投资金额,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顶尖投资枢纽的地位。
【1】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的资格准则为何?
答:在不抵触《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下称《新计划规则》)条文的情况下,符合以下准则的申请人可依据新计划以进入香港及/或逗留在香港居留为目的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提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1)申请人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2)申请人须属于新计划涵盖的以下其中一种类别﹕
(i) 外国国民注1;
(ii)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iii)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
(iv) 台湾华籍居民
(3)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新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六个月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包括《新计划规则》第1.15段所指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或资本中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的份额) ;
(4)申请人须于新计划推出日期或之后对获许投资资产作出已承诺的投资。申请人会被视为已符合投资规定,如他/她按照《新计划规则》第2.1(d)(i)-(iii)段列明的其中一种情况下注2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淨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5)申请人须证明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的入境及保安规定; 以及
(6)申请人能够向入境处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注1:阿富汗、古巴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包括在内。保安局/入境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属符合新计划的申请资格。
注2:有关淨资产规定和投资规定详细内容可参考《新计划规则》。
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介绍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
「该计划」将接受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的申请。
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6个月内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见附件),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可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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