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香港特区政府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新计划」)自推出以来持续反应热烈。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底,投资推广署共接获1 257宗申请,同期入境事务处已向911名申请人发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以便完成投资,并已向512名完成投资的申请人发出「正式批准」。所有申请预计将为香港带来逾370亿港元的投资金额,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顶尖投资枢纽的地位。
【2】问:依据新计划申请签证/进入许可的流程为何?如申请获批,申请人的逗留条件为何?
答:申请人依据新计划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前,须先联络投资推广署,以核实他/她是否符合淨资产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淨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淨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须在该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如入境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她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当申请人按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他/她须联络投资推广署,以核实他/她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须在该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该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将继续审批他/她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入境处给予“正式批准”后,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
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介绍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
「该计划」将接受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的申请。
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6个月内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见附件),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可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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