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香港特区政府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新计划」)自推出以来持续反应热烈。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底,投资推广署共接获1 257宗申请,同期入境事务处已向911名申请人发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以便完成投资,并已向512名完成投资的申请人发出「正式批准」。所有申请预计将为香港带来逾370亿港元的投资金额,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顶尖投资枢纽的地位。
【1】问:申请人可委任代理人代为处理申请事宜吗?
答:可以。申请人于提交申请时,可提供其代理人的资料。如申请人需于提交申请后更改其代理人资料或委任另一位代理人,他/她须以书面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授权书。
该授权书上须清楚列明以下资料: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编号、代理人及所属公司(如适用)的电话及电邮地址等联络资料、授权书的生效日期、申请人及代理人的签署等。
【2】问: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后,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包括执业会计师、代理人等)应如何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补充档? 其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须如何提交计划规则中所要求的通知/报告?
答:在提交净资产审查的申请及提交申请相关档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会为申请人编配的申请编号。申请人及其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可以透过以下途径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通知/补充档:
i. 发送至处理申请人申请个案专责团队的电邮地址;或
ii. 邮寄或亲身递交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
请注意,申请人及其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在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的任何通讯中均须列明新计划申请编号(而非入境事务处的档号)。如申请人以电邮形式联络专责团队,请务必在电邮主旨行中列明通知事项和新计划申请编号,以供识别。
申请人亦应提醒其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须透过网上平台)提交计划规则中所要求的通知/报告。
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介绍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
「该计划」将接受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的申请。
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6个月内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见附件),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可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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