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四年三月一日香港特区政府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新计划」)自推出以来持续反应热烈。
截至二○二五年四月底,投资推广署共接获1 257宗申请,同期入境事务处已向911名申请人发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以便完成投资,并已向512名完成投资的申请人发出「正式批准」。所有申请预计将为香港带来逾370亿港元的投资金额,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顶尖投资枢纽的地位。
问:申请人以其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净资产审查资产,当提交证明文件时,应注意哪些要求?
答:申请人须自费聘用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她符合净资产规定,及把净资产审查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非上市公司在两个时间点的估值,应参考对应该特定时间点的证明文件注最新期末日并夹附在履行规定文件内。 一般而言,申请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充分支持对应净资产报表中两个时间点(即在指定六个月期间内的期初日及期末日)的资产。 申请人须注意,估值日期应与净资产报表中两个时间点的日期一致。
注:对应的证明文件包括:
(i) 经审计财务报表;
(ii) 经审阅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报表,连同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一并提交;
(iii)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接纳的管理账目,连同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一并提交; 或
(iv) 证明文件以证明该资产在估值日期与净资产报表中两个对应时间点的价值没有重大差异,连同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一并提交。
执业会计师须取得非上市公司审查时段内包含指定时间点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执业会计师须阅读审计报告,并在履行规定文件中注明审计报告中的任何保留意见。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新年结日不得与履行规定文件签发日期相隔六个月以上。
若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新年结日和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相隔六个月以上,申请人需提供经审阅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最新的结束日期与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介绍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
「该计划」将接受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的申请。
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6个月内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见附件),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可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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