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族办公室|「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答(33)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5日 浏览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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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三月一日香港特区政府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新计划」)自推出以来持续反应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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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二五年四月底,投资推广署共接获1 257宗申请,同期入境事务处已向911名申请人发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以便完成投资,并已向512名完成投资的申请人发出「正式批准」。所有申请预计将为香港带来逾370亿港元的投资金额,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顶尖投资枢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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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答(33)

问:投资获许投资资产(即获许金融资产及房地产)所招致的外汇损益会被计算入已承诺的投资吗?

答:在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递交投资规定审查申请前,申请人/投资者须先确定已经完成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获许投资资产,并会按新计划中所定的时限规范已承诺的投资。

如果资产证明文件上显示的已投资获许投资资产仅以外币计价,申请人/投资者可参考对应交易中所使用的实际汇率以换算其资产的港币等值。如果申请人/投资者未能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获许投资资产整笔变现金额所使用的汇率,申请人/投资者可参考购买当日的市场汇率。

申请人/投资者在购置获许投资资产的过程中招致的所有外汇损益均不会获计算入已承诺的投资。申请人/投资者须注意,所有外汇收益均被视为资本增益并须受新计划规范。同时,申请人/投资者亦无须就外汇亏损再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

申请人/投资者处置或变卖上述投资时,必须按照计划规则的第8段所述的规定,把整笔出售资产的增益(即并不扣除所有相关收费及费用)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如果整笔出售资产的收益是以外币计价,申请人/投资者可参考对应交易中所使用的实际汇率以换算其资产的港币等值。如果申请人/投资者未能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获许投资资产整笔变现金额所使用的汇率,申请人/投资者可参考处置或变卖当日的汇率。申请人/投资者须把不少于其港币等值的金额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介绍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

「该计划」将接受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的申请。

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6个月内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见附件),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可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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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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